(2014)合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庞乃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乃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317号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陆,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该社管理员。被执行人:庞乃昌,男,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庞乃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合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317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志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清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