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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一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1987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张彦平,石家庄市新华凯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滑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文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与被告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平、被告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并举行了婚礼。在婚后生活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取名叫某,由于原、被告年龄差距较大,没有共同语言,感情基础较差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多次发生吵闹导致感情破裂,被告不尽丈夫的责任,不给原告和孩子生活费,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困难,无奈原告带着孩子打工为生,原、被告于2012年4月份分居至今。因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3年11月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感情仍无和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女孩滑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滑某甲辩称,1、同意离婚。2、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的诉状中所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一直给原告和孩子生活费。共同财产均为被告的个人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女儿滑某乙,滑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诉讼中被告以滑某乙不是亲身女儿为由申请亲子鉴定,原告拒绝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被告确认滑某乙非亲生女儿申请亲子鉴定,原告拒绝做亲子鉴定,视为被告的主张成立。滑某乙非被告亲生女儿,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负。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