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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黎甲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甲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茶法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甲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甲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0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浩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黎甲某因为参与“456”游戏网站赌博,输了十多万元钱,决定做买卖虚拟货币的银商来赚钱。2012年8月份起黎甲某开始非法买卖“456”游戏网站的虚拟货币银子(赌博游戏豆),其主要做法是在“456”网络游戏网站利用注册游戏账号,采取发布出售、收购虚拟货币银子相关广告和提拱联系买卖银子的QQ号和手机号码等方式,招引、邀约组织互联网上人员在“456”游戏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在买卖银子过程当中,采取高价出售和低价收购的方式,获取当中1%-5%的相关利润。通过游戏帐号以及手机联系等方式与参赌人员买卖虚拟货币银子,并通过自己所开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建设银行)帐户与买卖银子的参赌人员进行交易,将银子兑换成现实货币。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黎甲某多次贩卖银子给王甲某、王乙、陈甲等人进行网上赌博,涉案赌资28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黎甲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甲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黎甲某的供述;证人王甲某、王乙、陈甲、彭甲某的证言;工商银行查询记录、建设银行查询记录、农业银行查询记录、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记录、QQ聊天记录、银行回单、户籍证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东莞市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甲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甲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甲某具有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甲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报告,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黎甲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甲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两台及被告人黎甲某退缴的赌资人民币二十万元,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温鑫人民陪审员  陈晚娇人民陪审员  李 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