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富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戴程程与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程程,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戴程程。委托代理人:施金文。被告: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淮勇。被告: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陆庆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程程与被告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程程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程程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程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程程负担。审 判 员 戚利尧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翰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