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77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3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涵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喝酒后驾驶粤B×××××上路行驶,途经龙岗区平湖街道某路段时被深圳市公安局设卡查车民进查获。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被告人周某拒绝接受测试,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份。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深龙检公诉量建(2014)315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华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