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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3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叶凌云,谭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3065-2号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楚天中苑1栋101-102号。法定代表人于冬泉,董事长。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被告毛德安。被告张小玲。被告叶凌云。被告谭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叶凌云、谭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32元,减半收取165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16元,由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艺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