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娟、韩清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娟,韩清明,韩霞,成小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576-1号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一路35号。法定代表人常兆贤,董事长。被告张丽娟。被告韩清明。被告韩霞。被告成小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娟、韩清明、韩霞、成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被告张丽娟、韩清明、韩霞、成小香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杰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