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杨贞秀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杨贞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该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贞秀,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沙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杨贞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90.33元(含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贞秀于2014年9月12日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兰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