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方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方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文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秀贝,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旭华,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张歆歆人民陪审员 吴雅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秋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