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增德与吴广才、鞠效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德,吴广才,鞠效敏,贾春荣,刘宪发,张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德。被执行人:吴广才。被执行人:鞠效敏。被执行人:贾春荣。被执行人:刘宪发。被执行人:张海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6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春荣有房产一套,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春荣(2010034665)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玉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