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小英与被申请人武机厂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英,武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谢小英。被执行人武机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郴民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机厂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武机厂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11727.39元(其中申请执行费75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发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