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张祖裕与朱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裕,朱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450号申请执行人张祖裕(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6********),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朱惠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6********),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张祖裕与被执行人朱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甬仑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惠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仑执民字第24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