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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乐成支行与易阿法、徐春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乐成支行,易阿法,徐春眉,黄余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乐成支行。负责人:尚广宁。被执行人易阿法。被执行人徐春眉。被执行人黄余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乐成支行与被执行人易阿法、徐春眉、黄余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徐春眉在银行有存款39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经房产和国土查询被执行人易阿法在乐清市乐成镇水深村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一处(房产证号:0××f26747,宗地号:043-004-0061-0000),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易阿法的房屋已经旧城改造被拆除了,原来房屋地址现已盖村里的集资房了;被执行人黄余元在乐清市乐成镇潘家垟村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一处(房产证号:10××11,宗地号:001-064-0219-0000)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申请人表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黄余元的房产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也同意本案暂予程序终结,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20××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