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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庆海审 判 员  韩 力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