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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吴赟宏与伍敏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赟宏,伍敏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38号原告:吴赟宏,女。被告:伍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赟宏与被告伍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敏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赟宏撤回对被告伍敏的起诉。审 判 员  宋代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