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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295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9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忠朴,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亮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下坪。法定代表人梁顺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深圳��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缴纳罚款人民币60000元并立即整改,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人环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