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杨斌与张家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郡,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郡。被执行人杨斌。申请执行人张家郡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债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生效的(2013)龙债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