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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城执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杨某丙、杨某丁、韩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杨某丙,杨某丁,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第00262-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194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75年8月2日出生,系杨某甲之父。被执行人赵某,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系杨某甲之母。被执行人杨某丙,女,1995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丁,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系杨某丙之父。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71年6月26日生,系杨某丙之母。本院在执行谢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杨某丙、杨某丁、韩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执字第00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