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倪荣淋与郑训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荣淋,郑训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倪荣淋,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训厚,男,194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倪荣淋与被执行人郑训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荣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郑训厚向申请执行人倪荣淋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0年12月22日起计至2011年3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1年3月2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郑训厚向申请执行人倪荣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郑训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训厚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郑训厚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郑训厚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倪荣淋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训厚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倪荣淋与被执行人郑训厚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为:一、申请执行人倪荣淋同意被执行人郑训厚分三期共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倪荣淋人民币60000元(其中2014年5月底前偿还人民币10000元,2014年9月底前偿还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2月底前偿还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倪荣淋自愿放弃一般债务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代垫的案件受理费;二、被执行人郑训厚在期限内将上述款项汇至申请执行人倪荣淋银行账号内;三、执行费人民币800元由被执行人郑训厚承担。如果被执行人郑训厚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案件案结事了,法院结案。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倪荣淋与被执行人郑训厚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现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第二、三期偿还义务尚未到期,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审判员 曾起贵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