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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青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青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15岁。现原被告分居已经3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王某某(2000年9月12日出生),现年15岁。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稳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分居已经三年有余,被告经本院公告确无下落。另查明,原被告之女王某某系农村户口。另查明,2014年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7259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等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经三年有余,已无与原告共同生活之意,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王某某一直与原告生活居住,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女王某某(2000年9月12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当年子女抚养费700元,之后于每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630元,直至王某某18周岁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日光代理审判员  陈 野人民陪审员  赵雪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