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彭志明,李艳与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明,李艳,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23号原告彭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志辉,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表人杨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凤霞,系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洪,系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志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凤霞、罗永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739439元向被告购买座落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办事处科技北路1号锦绣北苑**房。被告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被告逾期30日交楼,原告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以已付房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并应当出示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首期房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直至2014年2月17日,被告才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被告未依约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7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推迟交楼的原因是有部分的业主请求加建围墙而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政府部门要求被告加建围墙后才进行验收,所以导致交楼推迟。按照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加建围墙并非本案合���中约定的范畴,所以由于业主原因致使本案诉争的楼房推迟交付,责任在业主方,而不在被告方。被告在2014年1月29日已经全部通知了业主进行收楼,而被告也在该日通过各部门验收合格,但由于1月30日逢春节,所以备案推迟到2月17日,且2月17日前部分业主已到被告处查看收楼,不影响开发商进行交楼的义务。原告到被告处借用钥匙,被告已告知原告可以收楼,故收楼日期应为2月4日。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狮山锦绣北苑的房屋及房屋价格;原、被告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交付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4、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原件1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履行付款责任。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逾期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4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逾期办理竣工备案的原因与过错均源于原告方部分业主。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1月29日邮政专递回单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已于2014年1月29日通知原告收楼,并告知相应的收楼手续,原告于1月29日签收。3、2月4日借用A钥匙名单复印件1份、2月19日钥匙借还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2月4日、2月19日到被告处借用钥匙看楼,工作人员当时已告知原告可以收楼,即原告已清楚知道可收楼的事实。4、收楼书原件1份、4月8日收楼签领表复印件1份、2月20日收楼验收表原件1份,证明原告借��匙看房后就相关的质量问题记录于收楼验收表,被告方在2月25日前已将所有问题解决,原告于4月8日按收楼指引办理了相关的收楼手续。5、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原件1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在1月30日已经全部通过验收,办理备案只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而且备案期间恰逢春节,备案时间也相应延后了不少时间,但不影响涉讼楼宇的交付,所以,即使被告要支付延期交楼的违约金也应计算至1月30日。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邮政专递回单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根据涉讼房屋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才具备交付条件,2月17日涉讼房屋才办理竣工备案,被告此前发出的邮件均违反合同约定,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此项证据未提供原件,无法核实。另外,因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交接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在商品房符合交楼条件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楼手续,原告借用钥匙并不能推定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收楼条件。对证据4收楼书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收楼书显示原告于2014年4月8日才知悉涉讼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对收楼验收表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原告签名确认。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从意见书中相关部门盖章日期可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且于2014年2月17日后才完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已违反双方购房合同中关于交付期限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审查,被告出示的证据3及证据4中的收楼签领表未经原告认可,且没有原件核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因双���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739439元购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北路1号锦绣北苑**房;被告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原告;被告逾期30日交楼,原告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以已付房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并应当出示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739439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寄发收楼通知书。同年2月17日,涉讼楼宇经竣工验收备案。同年4月8日,原告收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前,但涉讼楼宇至2014年2月17日才竣工验收备案,超出约定期限。被告所述的加建围墙情况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小区围墙建设与单栋楼宇竣工验收并不存在必然关联,被告辩称因应业主要求加建围墙致楼宇竣工验收备案延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所述2014年2月4日原告借用钥匙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其时涉讼房屋并未符合约定交付条件,双方亦未实际对房屋进行交接,被告辩称逾期交楼违约金计至2014年2月4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计至楼宇竣工验收备案日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以已付房款739439元为本金从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2014年1月1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之日(2014年2月17日)止(共48日)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17747元予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7747元予原告彭志明、李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斯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