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边久武与夏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久武,夏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935号原告:边久武。被告:夏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久武与被告夏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久武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久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久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边久武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