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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负责人蔡本文,该社主任。被告罗卓,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请求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罗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孙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