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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冷福光与金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福光,金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冷福光,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银行职员,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张洪艳,女,1975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金光辉,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教师,现住九台市。原告冷福光诉被告金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丽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福光委托代理人张洪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光辉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福光诉称,2012年8月12日被告金光辉从原告冷福光处借款185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金光辉未出庭,在庭审前询问时,被告称已还款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2日被告金光辉从原告处借款18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称还款5000元,但没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还款,被告主张已给付5000元,没有相关佐证,无法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欠款18500元。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被告金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