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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召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亮云与被执行人范清臣、李聚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云,范清臣,李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召法执字第140号申请人王亮云,男,生于1955年8月,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前宋马营**组***号。被执行人范清臣,男,生于1963年4月,汉族,住皇路店镇新街。现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聚东,女,生于1962年11月,住址同上,系范清臣妻子。申请人王亮云与被执行人范清臣、李聚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亮云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南召民商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广勇审判员  宋长玺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