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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2912、2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吴科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吴科杰,张飞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2912、29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张家玲,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吴科杰。被执行人吴科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007310039),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飞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210301760),住宁波北仑区。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根据(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32-1、333-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泰河康园3幢3-A室、3-B室、3-C室、3-D室、3-E室、3-F室、3-G室、4-A室、4-B室、4-C室和4-D室、4-E室、4-F室、4-G室、5-A室、5-B室、5-C室、5-D室、5-E室、5-F室、5-G室房产。上述二十一套房产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申请将被执行人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拍卖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00.8万元抵偿给其以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宁波速杰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泰河康园3幢3-A室、3-B室、3-C室、3-D室、3-E室、3-F室、3-G室、4-A室、4-B室、4-C室、4-D室、4-E室、4-F室、4-G室、5-A室、5-B室、5-C室、5-D室、5-E室、5-F室、5-G室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00.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以清偿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上述房产系全额处置,轮候查封无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赵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