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星火物业公司诉被告孙强物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奇。公司地址:丰宁县大阁镇庆丰街。机构代码证:66771571-7.被告孙强,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丰宁县大阁镇市政家园二号楼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