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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时民初字第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光才与吴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时民初字第0245号原告王光才,男,村民。委托代理人任君赢。被告吴春芬,女,村民。原告王光才与被告吴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君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春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光才诉称,被告吴春芬与丁国柱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3日,被告吴春芬的丈夫丁国柱(已病逝)因购买收割机需要资金,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收麦时还部分,其余到收稻时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丁国柱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吴春芬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春芬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被告吴春芬的丈夫丁国柱因购买收割机向原告王光才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王光才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暂借王广才人民币伍万元正,在今年收麦时还部分,其余到收稻时还清。暂借人丁国柱。2013年2月23号。”原告王光才以承兑汇票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丁国柱曾想将收割机给原告王光才用于抵充上述债务,但收割机被案外人申立祥取走,丁国柱并于2013年12月1日向申立祥出具说明材料一份,载明:“现有收割机一台久保田588一台现给沈会计祘清账目。丁国柱。2013年12月1日。”申立祥亦陈述上述收割机在其处。借款逾期后,原告王光才追要上述借款未果,后丁国柱因病死亡。现原告王光才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吴春芬归还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光才提交的借条、说明,证人证言,本院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丁国柱于2013年2月23日立据向原告王光才借款50000元,原告王光才以承兑汇票作为款项支付方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承兑汇票系有价证券,因承兑汇票的到期期限已经届满,丁国柱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归还借款。因被告吴春芬系丁国柱之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吴春芬未到庭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系丁国柱与原告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丁国柱与被告吴春芬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情形,被告吴春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丁国柱已经死亡,被告吴春芬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王光才要求被告吴春芬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吴春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其不到庭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春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王光才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春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