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郑家星与杨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星,杨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郑家星,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陈孝辉,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杨智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星与被告杨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家星于2014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家星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家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家星负担。审判员 罗成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