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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郑家星与杨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星,杨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郑家星,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陈孝辉,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杨智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星与被告杨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家星于2014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家星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家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家星负担。审判员  罗成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