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执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春与被执行人嘉捷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春,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宁执字第305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春,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特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丽水大街602号。法定代表人吴捷,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德春与被执行人嘉捷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宁宁劳仲案字(2012)第2287号仲裁裁决书。依上述裁决书,由被执行人嘉捷特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德春工资237.3元、经济补偿金8018.5元,合计8255.8元。逾期嘉捷特公司未按裁决书履行,陈德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嘉捷特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被本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重组程序,需待企业资产变现后依法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嘉捷特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被本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重组程序,需待企业资产变现后依法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宁劳仲案字(2012)第22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乐 洋执 行 员 陈 刚执 行 员 胡国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