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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温岭市德金冷拉厂与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德金冷拉厂,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勒尔五牛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温行初字第31号原告温岭市德金冷拉厂。投资人张夏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于阳。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炳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飞。第三人勒尔五牛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伊亚林。原告温岭市德金冷拉厂为与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德金冷拉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德金冷拉厂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峰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