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冷秀芹与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秀芹,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2168号申请执行人冷秀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炳春,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