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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6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柯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6034号原告柯某某,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柯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晓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