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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谭志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437号罪犯谭志成,又名谭国深,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志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谭志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谭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9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07年8月6日、2009年9月11日、2011年6月17日、2012年12月20日以(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1958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1835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509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3094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以罪犯谭志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4年8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志成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3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经广东省东莞监狱认定为老年罪犯。该犯于2013年10月17日经东莞监狱医院临床诊断为患有肺气肿、胆囊结石等疾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老年认定审批表、东莞监狱医院B型超声切面显像申请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志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年已72岁,虽患有肺气肿等身体疾病,但仍能服从监区安排,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志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姚冬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