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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罪犯洛让泽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洛让泽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甘刑执字第322号罪犯洛让泽仁,男,藏族,生于1991年3月25日,文盲,四川省康定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泸定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洛让泽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甘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洛让泽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无违规抗改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由于服刑表现突出,2014年7月获狱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累计积分11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缴款凭证、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洛让泽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洛让泽仁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军审 判 员  翟光梅人民陪审员  高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