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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姚贵达与姚家勤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贵达,姚家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姚贵达,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姚家勤,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的(2011)连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连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