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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继亮与刘献彬、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继亮,刘献彬,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卢继亮,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婕,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梅,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献彬,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路北。负责人俞海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孝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继亮与被告刘献彬、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继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继亮承担。审 判 长  林玉兰审 判 员  张宗婷人民陪审员  张义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