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朱帅锋诉庞瑞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朱某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某某,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广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