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行非诉审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西安锦桥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户县国土资源局,西安锦桥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户行非诉审字第00050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聪丽,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西安锦桥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纯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西安锦桥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户国土罚字(2014)第7号土地行政处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西安锦桥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户县蒋村镇曹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集体土地104亩,用于果蔬、粮食种植。被申请人在其承包地内占地0.71亩建观光大棚,该案占地面积未超过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户国土罚字(2014)第7号土地行政处罚书。本案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冰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