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云占华与梨树县胜利乡代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占华,梨树县胜利乡代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梨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云占华,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梨树县胜利乡代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峰,村主任。原告云占华诉被告梨树县胜利乡代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梨树县胜利乡代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在代家堡村任党支部副书记,胜利乡人民政府将原告工资拨付给被告,当时被告维修村部,被告与原告协商说过一段时间再给原告发放工资,原告多次讨要工资,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4990元及利息2130.7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梨树县胜利乡代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时,原告宣读了下列证据:1、拖欠工资的欠条一张,欠款数额为4990元。2、乡经管站的工资表一份,证明拖欠原告工资的数额,原告没有在上面签字,证明原告没有领取。欠的是2010年7月至12月份的工资。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在代家堡村任党支部副书���,胜利乡人民政府将原告工资拨付给被告,当时被告维修村部占用了原告2010年7月至12月份工资,2014年4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拖欠工资4990元的工资欠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云占华2010年7月至12月份工资4990元,并出具了欠据,双方拖欠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499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给付拖欠工资的利息2130.73元无法律依据,该利息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梨树县胜利乡代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云占华工资499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梨树县胜利乡代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立 新审 判 员 赵 艳 江人民陪审员 孙 淑 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可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