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90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1年2月4日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1日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海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