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90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1年2月4日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1日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海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