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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非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31)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非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刘佳宁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慈溪市卫生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浙慈卫医罚(2014)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佳宁对应履行的罚款7900元尚未履行。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故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连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非字第5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勤审 判 员 戎 安 达代理审判员 岑 央 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