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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法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唐焕香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焕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法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唐焕香,女。委托代理人:时文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信息大厦3楼、5楼、10楼。法定代表人徐洁,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柱,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住所地,内乡县渚阳大街。负责人:李红旗,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焕香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焕香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查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焕香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唐焕香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孙晓峰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朝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