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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行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民勤县国土局与民勤鑫锆公司土地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民勤县国土资源局,民勤鑫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民行他字第2号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明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民勤鑫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民勤鑫锆矿业有限公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国土资监(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民勤鑫锆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民国土资监(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罚款141000元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石逢祥审判员  邱进福审判员  彭青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