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8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焦绍军与焦绍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绍军,焦绍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813-2号原告焦绍军,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焦绍夫,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许灵媚,虞城县黄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绍军诉被告焦绍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绍军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绍军负担。审判长 洪献升审判员 陈海彦审判员 邢中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