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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民一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郝某诉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0967号原告郝某,男,1960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亚光,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某,女。1971年7月1日出生。原告郝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理由:开庭前,被告向原告保证改正缺点,好好过日子。原告也愿意与被告和好,特申请撤回离婚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肖永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人民陪审员  贾立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