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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叶碧丽与厦门祥荣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叶碧丽,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伟国,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祥荣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羡珠、朱丽敏,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碧丽与被告厦门祥荣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碧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碧丽负担。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