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宏星犯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宏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368号罪犯陈宏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1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宏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以罪犯陈宏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4年8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宏星于2012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在2012年3月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2年10月、2013年4月、2014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没收个人财产的执行情况。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共支出约7120.05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95.56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1076.9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宏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宏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茅嘉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