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高小琴与余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琴,余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高小琴。被告余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琴与被告余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琴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小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