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世耀与佟北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耀,佟北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耀。被执行人佟北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佟北佳名下青秀区民族大道170号莱茵湖畔E组团E1号楼1单元10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伽苾审 判 员 刘昌吴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予健 微信公众号“”